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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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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必须受蕴含人类生命固有价值的道德准则之支配,也包括未出生胎儿之生命”。1992年,肯尼迪还在为妇女的自主权唱赞歌,到了 2000年,他就转过头来歌颂未出生胎儿的生命了。
布什上台后,国会与总统估计到肯尼迪的立场仍会摇摆反复,打算通过立法来巩固战果。国会很快通过了一部联邦法律,内容几乎与布雷耶判决推翻的内布拉斯加州法案相同。与内布拉斯加州法案一样,这部联邦法案不但禁止“局部生产”堕胎,而且拒绝写入为维护母亲健康允许实施该手术的例外规定,很快在全国引起一系列诉讼。各地上诉法院根据布雷耶在斯坦伯格案中的意见,判决这项法案因缺乏健康例外规定而违宪。这类案件在2006年开庭期之初陆续进人最高法院,现在,轮到罗伯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了,判决结果几乎从一开始就已注定了。
在罗伯茨法院,保守派的阿利托已经取代了中间派的奥康纳,案件结果自然不难预测,最高法院以5 : 4的投票结果宣布联邦堕胎法律合宪。罗伯茨指定由肯尼迪来撰写法院意见。当年,肯尼迪在斯坦伯格案中撰写的还是异议意见,如今终于熬成了多数意见方,这种感觉无疑令他十分享受。在这起名为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Gonzales v。 Carhart)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并没有正式推翻斯坦伯格案的判决,却变相达到了这一效果。布雷耶的意见——禁止堕胎的法律必须包含保护女性健康例外规定——现在被彻底废弃了。与往常一样,肯尼迪总是喜欢提升自己行为的意义,在他看来,他的判决并不只是认可国会立法那么简单,而是送给广大女性的一份大礼。“尽管缺乏可靠数据支持,”肯尼迪写道,“但是,确实有不少女性开始对选择将她们辛苦孕育的胎儿流产这一举动感到后悔。”肯尼迪当然找不到这样的“可靠数据”,因为尽管反堕胎势力一再鼓吹,却一直没有科学、可信的数据支持上述一厢情愿的论调。很显然,与美国法律相比,外国法律(正是它们经常促使肯尼迪倾向左翼)对堕胎权的限制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与同性恋权利和死刑等问题不同的是,肯尼迪在这个问题上的后援大多来自外国同行。 鉴于肯尼迪与阿利托在堕胎议题上的立场巳是众所周知,没有人会对本案的结果感到意外。尽管如此,肯尼迪撰写的判决涉及范围之广(以及他对罗伊案与凯西案先例近乎轻蔑的承认)还是令4位自由大法官深感震惊。然而,这一年,才刚刚开始。
在自己的确认听证会上,罗伯茨曾建议增加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但是,到 2006年秋天,大法官的时间安排表只列着寥寥几起案件,这着实让人觉得有些尴尬。为了避免被人指责消极怠工,最高法院2007年1月的言词辩论日程表巳排满了案子。 2006年结束时,最高法院全年仅作出68个判决,对一个现代社会的最高法院来说,这个数字实在差强人意。不过,从后面的日程安排表来看,春天来临后,各项工作将逐渐忙碌起来。由于案件涌入速度很快,连大法官们自己一时都弄不清楚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样的转变。
金斯伯格是第一个意识到转变的大法官。她个性腼腆、不善言辞,总是独自一人呆在二楼办公室内,很少与同事们来往。可以说,金斯伯格从未成为过最高法院的影响力中心,她缺乏斯蒂文斯那样的资历,没有布雷耶那样温润平和,不像斯卡利亚那样夸夸其谈,更不会像奥康纳与肯尼迪那样摇摆不定。(其实,金斯伯格特别反感肯尼迪炫耀知识、漫无边际。)凑巧的是,金斯伯格最喜欢的两位大法官——伦奎斯特与奥康纳——都相继离开了最高法院,因此,对她来说,这一开庭期的开端也比以往要漫长。不过,与其他人相比,金斯伯格向来超脱于政治之外,专注于裁断是非曲直,这也使她对同事们行为的动机与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
金斯伯格发现,保守派目前已在最高法院占据上风,并迅速开始扩大战果。尽管大法官人员有了调整,但根本分歧仍在,内容也从未改变。在过去几年里,奥康纳迅速左倾,并逐步与布雷耶保持一致,而伦奎斯特也不再着力于意识形态的调整,反倒成为一个机构管理者,更注重维持最高法院的稳定。(据说,这位首席大法官当年并不支持米兰达案的判决,但后来却逐渐接受了该案判决中的意见。) 2007年春天的形势,很快透露出罗伯茨与阿利托之间的差异。正如金斯伯格在之前那起堕胎案件的异议意见中冷静指出的,导致该判决结果的惟一原因在于,“与我们上一次审议限制堕胎的法律时相比,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惟一让金斯伯格欣慰的是,这起堕胎案终于令她有机会就堕胎权的宪法基础问 题表达自己与众不同的看法。其实,直到成为法官之前,金斯伯格还不太赞同布莱克门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提出的隐私权思路。她在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的异议意见中写道:“要想从法律上反驳对堕胎手术的不当限制,未必要靠隐私权这一宽泛概念。问题的重点,在于妇女拥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自主权,这就涉及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金斯伯格坚信,堕胎权需仰仗妇女平等权益的保护,而不是靠隐私权来维护,她说服另外几位异议者——斯蒂文斯、苏特与布雷耶——加入了她的异议意见。但是,从2007年这个春天开始,这4位大法官的意见已不能再影响另外5人中的任何一人。
多年来,金斯伯格一直对自己在异议意见中的克制态度引以为荣,在此方面,她向来以奥康纳与苏特为榜样。无论是公开演讲,还是私下交谈,她从不掩饰自己对斯卡利亚式风格的不满,认为这种高调姿态与激烈言辞对最高法院的工作有百害而无一利。但是,在4月18日那天,她自己也在一起堕胎案中宣读了一份言辞激烈的异议意见。5月29日,她又在莱德贝特诉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案(Ledbetter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pany)中强烈谴责了同事,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看上去简直就像是为了存心激怒她。在金斯伯格还是一名法学院教授时,她就曾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编中禁止工作场所的歧视的规定,代表部分女性当事人打过同工同酬的官司。该法规定,个人对“非法雇用行为”的诉讼请求必须在180天之内提起。多年以来,各地法院一直认为,如果一位女性在工资待遇上受到性别歧视,180天的起诉期应从女性最后一次收到歧视性工资时起算,而且必须对她受歧视期间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在莱德贝特案中的判决中,5位保守派大法官却以原告的诉讼要求未能在6个月法定期间内提出为由,驳回了她的索偿请求。
“对女性的工资歧视一直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可是,最高法院根本就不理解这些,或者说对之完全漠不关心。”她说。鉴于自己在反性别歧视领域的丰富阅历,金斯伯格比最高法院任何人都清楚,多数方的判决完全忽略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现实可能性。她说,女性很难在180天内知道自己的工资比男性低。“莱德贝特最初为其雇主带来利益的行为,绝不应阻碍她日后要求补偿因性别原因导致的工资损失。”她在异议意见的结论中,恳请国会修改《民权法案》第七编,确认多数意见方的解释是错误的。在她看来,她的同僚们已经不可救药了。
出任首席大法官两年后,罗伯茨意图实现的目标已非常明确。审理更多案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发布尽量窄的判决意见,实现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可是,在2007年,罗伯茨的目标一个也没有实现。之前一年,全院一致意见的判决还占45%的比例,第二年就很快跌至25%。(伦奎斯特时期,全体一致意见约占三分之一。)更引人瞩目的是,2006至2007年期间,33%的判决意见都是以5 : 4的投票结果达成,说明最高法院的内部分化已经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
那么,能不能由此就认为罗伯茨任期的第二年失败了呢?答案恰恰相反。事实上,新任首席大法官根本不在乎那些数字或程序上的细节,对他来说,能达到实质目的就是胜利。提名罗伯茨的总统(以及那些幕后推动他出任首席大法官的支持者们)注重的也是最高法院判决的实质内容。最高法院在这一年中的一系列戏剧性变化,使幕后支持者们更加确信,罗伯茨不愧是首席大法官的最佳人选。2007年春天过后,法院内的保守派逐渐加快了转变步伐。最高法院首先废除了《麦凯恩一法因戈尔德竞选筹款法》(McCain Feingold campaign finance bill)中对政治性广告的部分限制,就在4年前,法院还认可这类规定。在一起涉及政教关系的关键判决中,最高法院使公民挑战政府资助宗教活动的行动变得更加艰难。在一起来自阿拉斯加州的案件中,一名高中生当街展开一面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 HiTS 4 JESUS)的横幅,结果被学校勒令休学,最高法院支持了学校的处理措施,削弱了学生的言论自由权。这些案件的投票结果都是5 : 4,而肯尼迪都加入了保守派一方。
与金斯伯格一样,苏特不愿在自己的意见书中谴责同事,但6月份的一起案件还是触碰了他的底限。在这起案件中,同样的多数方驳回了一名囚犯的申诉请求。这名囚犯因为一位联邦地区法官读错法条而弄错了上诉期限,结果超出法定期限3天才提起上诉,并由此被上级法院驳回。一贯性情温和的苏特撰写了一份异议意见(斯蒂文斯、金斯伯格与布雷耶加入该意见),他痛心疾首地说:“司法系统居然能这样对待人们,简直令人无法忍受,怎么可以连一个足以宽恕他的程序抗辩理由都不给人家。”
在这几起案件中——涉及堕胎、竞选拨款、政教关系——多数方的判决都与最高法院之前的先例直接抵触,但罗伯茨与同僚们却不明确表示那些旧判例已经被推翻。这让斯卡利亚与托马斯颇为失落,他俩都希望看到最高法院大刀阔斧,明确推翻过去的先例。在竞选拨款案的协同意见中,斯卡利亚抱怨罗伯茨没能对既往判决进行致命一击。他说:“这种伪劣的司法克制只会带来司法混乱。”
斯卡利亚认为,罗伯茨搞的那一套完全是虚假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表面上尊重最高法院先例,实际上却背道而驰。但是,如果避开先例不谈,另起炉灶,怎么论证都像是一种诡辩。在这一问题上,斯卡利亚的鲜明立场反倒令人尊敬,在他看来,判决意见的撰写应当坦白直率,该维持就维持,该推翻就推翻。但是,面对这些抱怨,罗伯茨镇定自若,并不为之所动,仍然“挂羊头,卖狗肉”,打着误导他人的旗号,作着实质性的判决。2007年春天,最高法院已经变成一个更加保守的机构,很快,它就将影响到全体美国人的生活。
最高法院习惯将争议性案件放到开庭期最后几周宣判——最麻烦的则放在最后一天。每个开庭期最后一天,大法官总会呈现出他们最本真的一面。这个时候,他们多半身心疲惫,脾气也不大好。所有工作会匆匆结束,毕竟之前大部分时间他们都只能和同僚或法官助理呆在一起,根本无暇享受生活乐趣。2007年6月28日,上午10 点,大法官们陆续从丝绒幕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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