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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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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亚·斯密把他先前在考察他称之为固定资本的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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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在在考察他称之为流动资本的再生产时涌现出的一些思想片断综合起来,他就会得出如下的结论:

I、社会年产品是由两个部类构成的;第一部类包括生产资料,第二部类包括消费资料。二者必须分别加以论述。

II、由生产资料构成的那部分年产品的总价值,分成下面几个部分:第一个价值部分,只是生产这种生产资料时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而只是以更新的形式再现的资本价值;第二个部分,等于投在劳动力上的资本的价值,或者说,等于该生产领域内资本家付出的工资的总额。最后,第三个价值部分,形成这个部类产业资本家的利润(包括地租)的源泉。

第一个组成部分,按亚·斯密的说法,就是在这个第一部类中所使用的一切单个资本的再生产出来的固定资本部分,无论对单个资本家来说还是对社会来说,“显然要从纯收入中排除掉,决不可能成为纯收入的一部分”。它总是作为资本,而从不作为收入执行职能。就这一点来说,任何单个资本家的“固定资本”都和社会的固定资本没有区别。但社会年产品中由生产资料构成的其他价值部分,——因而也是作为这个生产资料总量的相应部分而存在的价值部分,——固然同时形成一切参与这种生产的当事人的收入,即工人的工资,资本家的利润和地租。但是对社会来说,它们不是形成收入,而是形成资本,虽然社会的这个年产品只是由该社会所属各单个资本家的产品的总和构成。这些产品,按照它们的性质,大部分只能作为生产资料执行职能,即使那些是必要时可以作为消费资料执行职能的部分,也是要作为新生产时的原料或辅助材料来用的。它们作为这样的东西,即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不过不是在它们的生产者手中,而是在它们的使用者手中,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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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在第二部类资本家即消费资料的直接生产者手中。它们为这些资本家补偿在生产消费资料时用掉的资本(指的是不转化为劳动力,从而不是由这个第二部类工人的工资总额构成的那部分资本);而这个用掉的资本,现在以消费资料的形式处在那些生产这种消费资料的资本家手中,从它这方面说,也就是从社会的观点来看,又形成第一部类的资本家和工人借以实现其收入的消费基金。

如果亚·斯密的分析达到了这一步,那末,离全部问题的解决也就相差无几了。他已经接近问题的实质,因为他已经指出,社会全部年产品由以构成的商品资本中的一种商品资本(生产资料)的某些价值部分,虽然形成从事这种生产的单个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但并不形成社会收入的组成部分,而另一种商品资本(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虽然对它的单个所有者即在这个投资领域内活动的资本家来说,形成资本价值,但只形成社会收入的一部分。

仅就以上所说已经可以得出:

第一,虽然社会资本只等于各单个资本的总和,社会的年商品产品(或商品资本)等于这些单个资本的商品产品的总和;因而,虽然商品价值之分解为它的组成部分适用于各单个商品资本,也必定适用于并且结果也确实适用于整个社会的商品资本,但是,这些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却是不同的。

第二,甚至在简单再生产的基础上,也不仅有工资(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而且有新的不变资本价值的直接生产;虽然工作日只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工人用来补偿可变资本,事实上就是为他的劳动力的购买生产一个等价物,而另一部分由工人用来生产剩余价值(利润、地租等等)。就是说,每天在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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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产上耗费的劳动,——其价值分为工资和剩余价值,——是实现在新的生产资料上的,这些新的生产资料用来补偿在生产消费资料时用掉的不变资本部分。

主要的困难——绝大部分已经由以上的说明解决了——不是发生在对积累的考察上,而是发生在对简单再生产的考察上。因此,亚·斯密(第2篇)和他以前的魁奈(《经济表》),每当研究社会年产品的运动和它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时,都是从简单再生产出发的。

2、斯密把交换价值分解为v+m

亚·斯密的教条是:每一个单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产品的一切商品(他到处都正确地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或者说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个教条可以还原为:商品价值=v+m,即等于预付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而且我们确实也能够把利润和地租还原为一个我们叫做m的共同单位。这样做是亚·斯密所明确许可的,这可以由以下的引文来证明。在这些引文中,我们首先撇开一切次要之点,也就是撇开一切同这一教条——商品价值完全是由我们用v+m来表示的要素构成——似乎相背离或实际相背离的东西。

在制造业中:

“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他们的雇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在材料和工资上的全部资本的报酬。”(第1篇第6章第40、41页)——“虽然制造业者{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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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业主预付的,但实际上业主并不花费什么,因为这种工资的价值连同利润,通常保留在有工人的劳动加于其上的物品的增大了的价值中。”(第2篇第3章第221页)

用来“维持生产劳动”的资本部分,“在为他{雇主}执行资本的职能之后,或形成他们{工人}的收入”(第2篇第3章第223页)。

亚·斯密在刚才引述的这一章中明确地说:

“每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自然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而且往往是最大的部分,首先用来补偿资本,更新那些已经从资本中取出的生活资料、原科和成品;另一部分则用来形成收入,——或是作为这个资本的所有者的资本的利润,或是作为另一个人的土地的地租。”(第222页)

只有一部分资本,即为购买生产劳动所耗费的那部分资本,象亚·斯密刚才所说的那样,同时又形成某人的收入。这部分资本——可变资本——先是在雇主手中为他执行“资本的职能”,然后又为生产工人自己“形成收入”。资本家把他的一部分资本价值转化为劳动力,并且正是由此转化为可变资本;只是通过这种转化,不仅这部分资本,而且他的全部资本,才执行产业资本的职能。工人,即劳动力的卖者,以工资的形式取得劳动力的价值。在工人手里,劳动力仅仅是可以出卖的商品,他就是靠出卖这种商品为生的,因此,这种商品就是他的收入的唯一源泉。劳动力只有在它的买者资本家手中,才执行可变资本的职能。资本家只是在表面上预付劳动力的购买价格,因为它的价值已经事先由工人提供给他了。

亚·斯密告诉我们制造业中产品的价值=v+m(这里的m=资本家的利润)后,又告诉我们说,在农业中,工人除了

“再生产一个等于他们自己的消费或雇用他们的{可变}资本以及资本家利润的价值”以外,“通常还会超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和他的全部利润,再生产出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第2篇第5章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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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这件事,和我们这里考察的问题毫无关系。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之前,必然在租地农场主手里,即在产业资本家手里。它在成为某个人的收入之前,必然是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亚·期密那里,地租和利润只是剩余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些部分是由生产工人在不断再生产他自己的工资即可变资本的价值的同时,不断再生产出来的。所以,地租和利润是剩余价值m的部分,因此,在亚·斯密那里,一切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v+m。

一切商品(从而年商品产品)的价格分解为工资加利润加地租这个教条,在斯密著作中时常表露的内在的部分里,甚至采取了这样的形式:每一个商品从而社会年商品产品的价值=v+m,=投在劳动力上的并由工人不断再生产出来的资本价值加上由工人通过他们的劳动追加的剩余价值。

亚·斯密得出的这个最后结果,同时向我们泄露了——见后面——他对商品价值可以分解成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片面分析的来源。但是,这些组成部分同时是在生产中执行职能的不同阶级的不同的收入源泉这种情况,却和它们当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量的规定,以及它们的价值总和的界限,都没有关系。

亚·斯密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任何其他一种收入,最终地都是从其中某一个派生出来的。”(第1篇第6章第43页)

他这样一说,就把各式各样的混乱堆积在一起了。

1、一切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不管劳动与否,首先只能从首先得到产品的那几个阶级,即生产工人、产业资本家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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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产品中的份额,即取得自己的消费资料。就这一点说,他们的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但是另一方面,在这个意义上的派生的收入的承受人,是靠他们作为国王、牧师、教授、娼妓、士兵等等的社会职能来取得这种收入的,因此他们可以把自己的这种职能看作是他们的收入的原始源泉。

2、正是在这里,亚·斯密的可笑错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首先正确地规定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和体现在其中的价值产品的总额,然后证明这些组成部分形成同样多的不同的收入源泉之后【这一句话,我是照手稿逐字抄录下来的,虽然就现在的联系来看,它好象和上下文有矛盾。这个表面上的矛盾,将会在后面第四项《亚·斯密所说的资本和收入》中得到解决。——弗·恩·】,在这样从价值引出收入之后,他又反过来,使收入由“组成部分”变为“一切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而这在他那里是占主导地位的见解,——这样一来,他就为庸俗经济学大开了方便之门。(见我们的罗雪尔的著作。)

3、不变资本部分

现在让我们看看,亚·斯密企图用什么魔术,把资本的不变价值部分从商品价值中驱逐出去。

“例如,在谷物的价格中,就有一部分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这个价值组成部分的起源,和这个部分付给土地所有者并以地租形式形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毫无关系,就象其他价值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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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起源,和这些部分作为利润和工资形成收入的源泉毫无关系一样。

“另一部分支付在谷物生产上使用的工人{他还加上役畜!}的工资或给养,第三部分支付租地农场主的利润。这三部分看来{seem,确实是看来}直接地或最终地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我们在这里完全不去说亚当在举例上的特别不幸。谷物价值之所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只是因为役畜消费的饲料被看成是役畜的工资,役畜则被看成是雇佣工人,因而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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