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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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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者重新适应自己的共同体。 但是,法的表述当然总是只能或多或少地、而决不会完全符合自己的目的。 或者是表述本身已经受到片面的利益的影响,或者是它由于自身的漏洞而被人滥用,或者是它根本上忽略了社会法的现实状况。由于社会局势的变化,它几乎总是很快就需要修订。在这种情况下,出自对处在生活境遇多种多样和变换之中的人充满着爱的理解,必须总是重新寻求创造性的答案,即找到法,这在最初是法官一职的职责。一种常见的失误认为,社会生活必须尽可能全面地由法律来调节。 但是,立法极其不同的扩充,并不能保持一种对同伴以及对共同使命的整体的爱的精神从中已经消失的社会。在普遍地仅仅外在地遵循法的规范的地方,在法不是在爱中,而是在私欲中获得补充的地方,法的共同体必然要衰变。 但是,即使在人们把法的规范当作自己行为的准绳,以至人们完全生活在对自己确定的义务的严肃意识之中的地方,社会也并不繁荣昌盛,而是在合法性中僵化。只有当足够多的单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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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人是什么

    人由于爱的力量而超出自身,以便为同伴及集体利益服务时,有活力的共同体才能够存在。 即使对于世俗的法的共同体来说,爱是法律的实现这句话也是适用的。但是,爱不仅仅是为了使一个社会的法的秩序具有活力而不可缺少的,而且它还固有着总是不断地超越现存秩序的推动力。这似乎是自相矛盾。但是,如果我们想到爱本身就是法的根源的话,那么,爱的两种似乎对立的作用方式的同属性就是可以理解的了。法的任何形态都受到一定的处境的制约。对于这种处境来说,法的形态使人们的共同作用成为可能,并对它进行调节。如果,而且只要法对于特殊的处境来说是适宜的,那么,它就是正确的。 但是,情况的变化却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即使是法,它也必须变化。若不然,法的一种过时的规范有新的处境下就很容易起到不法的作用。但是,爱却总是超越法的现行规范追随着同伴们,以便在他们的经常很特殊的、在法律中没有预见到的处境中公正地对待他们,在极限情况下,爱甚至还对抗法的现行规范。⑤每个法的共同体都依赖于在它内部有在人心中唤起爱的无条件性的力量发挥着作用。 至于涉及到什么样的力量,从爱的本质来看将是很清楚的。 爱意味着与每一个同伴一起去把握人的共同使命。 只有在把人的使命看作是一项共同的事业的地方,爱才可能发挥作用,法才可能行之有效。 但是,就像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的那样,人的使命就是人对上帝的开放性。 因此,只有当人的共同体的形态是建立在被人的统一使命当作目标的上帝之中时,它才可能是持久的。彼此的爱产生于人们面对上帝存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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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99

    因此,各民族经常把自己的法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归诸于神的权威,这具有深刻的意义。法和宗教彼此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为正是在上帝那里,人的使命的统一和人们彼此之间的统一才具有自己的起源,以至人的社会只有通过指出上帝才能够有效地论证自己法的起源。在某种意义上,人的一切法即使在事实上也是上帝的法,虽然它被自私的利益和立法的缺陷严重地歪曲了。但是,无论如何,在上帝的现实性展示给人们的地方,人们必然被引导向彼此的结合。 单个的人只有在与他的同伴的结合中才能专注于自己的人的规定性,才能面对上帝而存在。 在这里,开启了对以色列宗教的全人类意义的展望。 以色列宗教就是神法的宗教。尽管在别的宗教中,神的联结和法的联结之间的联系也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在《旧约全书》中,这种联系尤其清楚,也就是说,它不依赖于对法的关系与宇宙的关系的思辨。如果在某种意义上或多或少清楚地认识到,人的一切法都是上帝的法,那么,就可以立刻补充说,上帝的法在任何地方都不是最终确定的。 任何法的形态都必然要发生变化。 在一定的法律、戒律和禁令中,想一劳永逸地占有上帝的法,是对合法性的误解。 上帝的法贯穿了实证法的整个运动。 上帝的法独有爱的创造性活力,这种活力推动着日益更新地、更好地塑造法。因此,尽管人的法建立在上帝的爱的法中,然而,没有任何一种社会法的秩序能够实现人达到与上帝与同伴完全结合的使命。 任何法的形态都是暂时的。 在法的形成史中起作用的爱并不能使人摆脱罪恶,摆脱人之为人存在的分裂。因此,法的规范性质,法律的强制依然是不可缺少的。 规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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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人是什么

    法可以根据每个时期的具体情况防止共同体的解体。但是,它并不能在原则上克服这种解体。然而,人并不能放弃人们彼此之间完美地结合起来的目标。因为这个目标不可转让地属于人的使命。因此,各民族在所有的时代,例如在古代希腊化时期,都向往过公正的统治者,期望着他们的出现,并把这看作是黄金时代的开始。 罗马人奥古斯都(Augustus)

    被当作是救星受到欢迎。 就像上帝的思想与法的共同体彼此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一样,以色列人也曾经希望有人们之间的一种完善的法的共同体的形态中看到他们的上帝即将来临的完全启示。 他们等待着世界末日的国王,即弥赛亚,将在人们中间建立完善的法的共同体的基督。他将完成上帝的王国、上帝自身的统治,这不仅仅是为了以色列,也是为了所有的民族。就像上帝与以色列的结合为以色列人互相之间的法的共同体提供了根据一样,上帝对结合的忠诚、上帝的正义性也将通过以色列人和所有的人在爱的影响下建立共同体而得到实现。对于以色列来说,上帝与以色列的结合、关于上帝对未来启示的应许为对人的完善的共同体的期待提供了根据。其他各民族也向往这种共同体,尽管没有这样可靠的根据。与其他各民族类似,古以色列也曾经期望人们之间完善的共同体,并把它看作是在大卫(David)

    家族的某个国王统治下的尘世的黄金时代——当时的世界将直接地过渡到这个黄金时代。 在巴比伦流亡之后,这种期望弥赛亚的形式依然存在。 但是,另一种对未来的期望排挤了它,不久之后就占据了中心地位。 这种期望更多地具有探询单个的信徒如何分享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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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101

    救的色彩。 对于由关于世界末日的观念出发散布开来的关于一种新天新地的期望来说,只有与死者复活和世界审判相联系,人们在上帝的统治下彼此之间结成完善的共同体才显得是可能的。真正人性的时代不是产生自当今世界的连续延展,而是通过一种断裂在对生者和死者的神圣审判的紧要关头的彼岸产生的。迄今为止,在这个世界上罪与恶的力量占据着统治地位。当然,犹太教以及关于世界末日的观念通常更多地是在其他人那里、在不信上帝的人那里看到罪恶。它不可能足够深刻地认识到,在这个世界上之所以无法在人们彼此之间建立一个完善的共同体,乃是由于所有的人,包括上帝的信徒们,都被吸引在罪和恶之中。只有基督教的信仰才懂得。唯有通过死亡,通过与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之死的结合,才能分享拯救。因此,尽管人们现在就可以有所准备,但是,上帝在尘世的王国只有在死者复活的未来生活中才能完全成为现实,这种认识完全是严肃的。谁对此感到不满足,谁想用暴力把上帝的王国接到尘世间——谁对人的行为提出实现黄金时代的苛求,他就只会低估可以达到的东西,使人的现实性为自己的理想作出牺牲,用暴力来造成上帝的王国在其效果上是敌视人类的。 人类使命的目标在完善的社会形式这方面依然是希望的事情,是与死者的复活紧密相连的。 但是,在对拿撒勒人耶稣的信仰中,基督徒现在已经对将来分有他的复活生活深信不疑。 在这个世界上,他们已经就生活在人的未来的,最终的共同体在上帝的爱里的反光中,成为新的以色列,并且由此为所有的人提供一个即将到来的爱的社会的范例,以至爱的创造法的那种冲动由它出发进入一切人的共同体,这就是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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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人是什么

    独特的本质。

    注 释① 参见阿隆(RagmondAron)

    在《当代德国社会学》一书中(1953年版,第23页)

    对膝尼斯(Toenies)

    所做的批判。 把共同体与社会对立起来,可以追溯到滕尼斯。 莫尔特曼(J。

    Moltman)

    在神学意义上批判滕尼斯、弗赖耶尔(HansFrey-er,“基督教社会伦理学中对历史的感知)

    ,载于《新教神学》,卷二十,1960年版,第263—287页,尤其是第271页以下)。贝格(PeterL。Berger)

    和鲁克曼(ThomasLuckman)

    在他们的《现实的社会建构》(纽约1966年版,第50页以下,尤其是第53页以下)

    一书中从个人的相互作用中,即从对习惯化的行为方式的相互典型化中(第51页)

    ,推导出社会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之间的关系采取了持久的、“制度化的”

    形式,形成了对角色的固定期待。 按照帕森斯(TalcotParsons)

    在《社会体系》(1951年版)

    一书中的观点,共同的价值取向是角色期待和认可的持久交互关系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制度的行为来说,这种交互关系是根本性的(第38—39页)。

    在贝格和鲁克曼那里,只是表面上缺少这种价值观点,因为他们把关于对行为来说重要的东西(重要的结构:第74页,请比较第42—43页)

    的判断的共同性——这又回到了人的行为的暂时性——解释为行为制度化的前提(第74页)。

    毫无疑问,应该注意到这样的重要性并不是作为价值自为地存在的,而是只有在个人互相作用的过程中才形成的。在此,评价或者对行为方式的重要性作出判断,总是已经包含着对社会的整体意义的预先把握。在这种整体意义的影响下,事件和行动方式的重要性才显示出特色(参见哈贝马斯

…… 112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301

    [JurgenHabermas],“论社会科学的逻辑”

    ,载《哲学评论》副刊第5期,1967年版,第166页以下)。

    在贝格和鲁克曼那里,这种宗教社会学的主题处理,只有在讨论一个社会中制度化的行为方式的一体化时才付诸语言(同上,第61页,并请比较第71页)。从对这样一种整体意义的——尽管通常是不明确的——理解中,恰恰还总是已经产生出认可和立法的行动。② 爱不仅像路德已经强调的那样,以基督徒参与法的生活的任务为主题(海克尔[J。

    Heckel],《仁爱与法》1953年版)

    ,而且是法的形式本身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施拉特尔(AdolfSc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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